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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到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的再就业困难人员,职业介绍机构需按以下内容和程序提供服务。
1、求职登记一个月内
在求职人员登记求职一个月内,应向他们提供以下服务:
——登记服务:求职人员到职业介绍机构求职,职业介绍工作人员应对他们进行失业登记,并根据其不同情况,确定服务方式。
——咨询服务:包括就业政策法规及服务咨询、职业培训信息咨询、求职咨询、个人开业咨询和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咨询。
——信息服务:通过电子显示屏、多媒体触摸屏和计算机网络等设备,以及广告、手册、卡片等书面宣传资料,向求职人员提供求职招聘信息及其它劳动力市场信息,提供的信息主要应包括:
(1)岗位空缺信息
(2)职业培训信息
(3)招聘用工信息
(4)相关就业服务项目
(5)劳动就业政策法规
(6)其它劳动力市场信息
——求职面谈:了解求职人员求职意愿和其它相关情况,并根据了解的基本情况,确定求职人员的服务需求,向求职人员提出迅速和有效实现再就业的建议。
2、求职登记一个月以后
对登记求职一个月内没有实现再就业的困难求职人员,职业介绍机构应与求职人员一起研究改进求职方法。并提供进一步的职业指导服务,帮助他们制定就业计划。对已经制定就业计划的人员,要帮助其修改或重新制定就业计划,寻求最佳求职效果。在此期间,应帮助指导求职人员参加以下四项活动:
——约见服务:根据就业计划每隔3至4周约见一次就业困难求职人员,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求职人员的求职活动进行相应调整。
——就业指导服务:讲授各类求职方法和技巧,帮助求职人员分析问题,提高求职成功率。
——职业设计:对求职人员进行职业能力分析和评估,测试职业能力,帮助调整其就业观念和求职意愿,并指导其进行职业生涯设计,与求职人员共同研究确定新的职业目标和方向。
——介绍就业:如有适合的空缺岗位,要安排求职人员与用人单位面谈;或者待有适合的空缺岗位时,及时与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联系,迅速介绍就业;若本辖区没有适合的空缺岗位,应与求职人员协商,向其它地区推荐。
3、求职登记三个月以后
对求职登记六个月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要提供以下专项服务,帮助其进一步修订并实施就业计划:
——再就业培训服务:帮助求职人员参加适合自身条件的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自信心和求职能力
——社区服务:组织求职人员开展社区服务,从事一些临时性,自愿性的工作,从事非正规就业。
——自谋职业服务:对开办小企业,从事自谋职业的求职人员,提供规划、投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和其它相应的服务。
——送公益性岗位服务:与劳动就业部门所属的再就业救助机构联系,推荐安排就业困难求职人员到政府投资和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上就业。
——“一对一”重点帮扶服务: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将就业特困人员列入“一对一”重点帮扶对象,并挂牌明确,责任到人,做到不就业,不脱贫,就不脱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