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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就业

南充市再就业困难求职人员服务程序

对于到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的再就业困难人员,职业介绍机构需按以下内容和程序提供服务。

1、求职登记一个月内

在求职人员登记求职一个月内,应向他们提供以下服务:

——登记服务:求职人员到职业介绍机构求职,职业介绍工作人员应对他们进行失业登记,并根据其不同情况,确定服务方式。

——咨询服务:包括就业政策法规及服务咨询、职业培训信息咨询、求职咨询、个人开业咨询和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咨询。

——信息服务:通过电子显示屏、多媒体触摸屏和计算机网络等设备,以及广告、手册、卡片等书面宣传资料,向求职人员提供求职招聘信息及其它劳动力市场信息,提供的信息主要应包括:

1)岗位空缺信息

2)职业培训信息

3)招聘用工信息

4)相关就业服务项目

5)劳动就业政策法规

6)其它劳动力市场信息

——求职面谈:了解求职人员求职意愿和其它相关情况,并根据了解的基本情况,确定求职人员的服务需求,向求职人员提出迅速和有效实现再就业的建议。

2、求职登记一个月以后

对登记求职一个月内没有实现再就业的困难求职人员,职业介绍机构应与求职人员一起研究改进求职方法。并提供进一步的职业指导服务,帮助他们制定就业计划。对已经制定就业计划的人员,要帮助其修改或重新制定就业计划,寻求最佳求职效果。在此期间,应帮助指导求职人员参加以下四项活动:

——约见服务:根据就业计划每隔34周约见一次就业困难求职人员,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求职人员的求职活动进行相应调整。

——就业指导服务:讲授各类求职方法和技巧,帮助求职人员分析问题,提高求职成功率。

——职业设计:对求职人员进行职业能力分析和评估,测试职业能力,帮助调整其就业观念和求职意愿,并指导其进行职业生涯设计,与求职人员共同研究确定新的职业目标和方向。

——介绍就业:如有适合的空缺岗位,要安排求职人员与用人单位面谈;或者待有适合的空缺岗位时,及时与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联系,迅速介绍就业;若本辖区没有适合的空缺岗位,应与求职人员协商,向其它地区推荐。

3、求职登记三个月以后

对求职登记六个月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要提供以下专项服务,帮助其进一步修订并实施就业计划:

——再就业培训服务:帮助求职人员参加适合自身条件的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自信心和求职能力

——社区服务:组织求职人员开展社区服务,从事一些临时性,自愿性的工作,从事非正规就业。

——自谋职业服务:对开办小企业,从事自谋职业的求职人员,提供规划、投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和其它相应的服务。

——送公益性岗位服务:与劳动就业部门所属的再就业救助机构联系,推荐安排就业困难求职人员到政府投资和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上就业。

——“一对一”重点帮扶服务: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将就业特困人员列入“一对一”重点帮扶对象,并挂牌明确,责任到人,做到不就业,不脱贫,就不脱钩。

 

南充市再就业困难群体帮扶制度

一、摸清底数,对再就业困难对象进行动态管理和服务。县市区再就业救助中心要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和服务网络,对再就业困难对象在每年第一季度开展一次清理和认定工作,准确掌握再就业困难对象底数和动态变化情况,分级建立专门的就业困难对象台账和资料库,实行动态管理。对通过帮扶已就业脱困的要每季度跟踪调查一次,对资料库要及时进行调整。对新出现符合帮扶条件的要及时予以认定,纳入台账并输入微机统一管理。

二、受理救助申请。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重点镇劳动保障机构要开设再就业救助窗口,公布再就业救助电话,并及时受理救助对象的再就业救助申请。同时要在再就业救助窗口公布再就业救助条件和救助程序,公示救助对象名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开展系列再就业服务

1、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要充分利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广泛收集用工信息,特别是适合困难群体的就业信息。要通过召开就业形势报告会,帮助就业困难人员了解就业政策和就业形势,促使就业困难群体转变就业观念,要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提供及时便捷良好的服务。

2、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定期举办劳务招聘洽谈会,为每一位有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至少提供3次以上免费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要充分发挥社区就业平台作用,进一步完善社区就业服务网络,建立再就业救助员队伍,为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充分就业机会。

3、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发就业援助岗位。动员机关事业单位将勤杂、门卫、保安、保洁、维修、停车场管理、公共环境、绿化、电梯操作员等后勤服务岗位作为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岗位,按照“一对一”帮扶形式及时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上岗就业。社区安全、卫生保洁、公用设施维修及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等由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再就业岗位以及大专院校、医院等单位服务辅助岗位等,通过劳动力市场招聘安排适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要充分发挥劳务协作和劳务输出的作用,为就业困难人员外出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4、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就业困难群体自身的特点和就业愿望,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免费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树立克服困难的信心,增强竞争就业能力,摒弃等靠要心理和依赖社会救助的习惯。

5、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针对企业生产结构调整情况,结合社区居民生活服务需求,组织所属培训中心和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确立一批针对性强的实用技术培训项目,通过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形式,对每一位愿意接受技能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至少提供一次免费培训,使其掌握12门适应企业用工或从事自谋职业的技能。积极开展“创业培训”,为有立志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适合的创业项目,组织他们参加创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提供创业指导和扶持跟踪服务,使他们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6、要通过落实优惠政策引导优势企业、民营企业家,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岗位,创造良好的社会援助氛围。

7、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劳动事务代理服务。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与帮扶对象签订《劳动合同》、交纳养老保险费,及时为灵活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代管档案、代缴社会保险费,代理维权等项服务,解除他们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非正规就业、外出务工等方面的后顾之忧。

8、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就业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将日常性救助工作与相对集中的救助活动结合起来,每年在“五一”、“十一”前在全市集中组织开展两次“送岗位到人,送温暖到户”的“再就业救助周”活动。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走访救助对象家庭、送再就业政策、送职业指导、送培训信息、送就业岗位、送生活保障”的“一走五送”的上门服务活动。

9、积极开展“一对一”重点帮扶活动。对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能力和就业意望的困难人员,要督促帮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给予创业帮扶,帮助搞好项目认证、场地选择、工商税务登记、直到开张营业。

      10、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对象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帮助他们享受税费减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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